更新2021年2月10日5号行政命令2020-72重发并延期至2021年3月6日星期五11月13州长J.BPritzker试图“平衡房客和房东的权利”,发布执行令No.2020-72号延长启动和实施住宅拆迁的暂停令并略加修改
伊利诺斯州实战指南
新EO似乎为一些提供房者提供小小开放,为未受COVID-19重大影响的租户实施拆迁,但确切语言短于提供全部救济具体地说,EO规定,房商可启动对非“覆盖者”(EO定义)的驱逐行动,除非“覆盖者”对其他租户或物业构成威胁新的EO还像早先版本一样规定,除非司法判定房客或房客威胁其他房客或物业安全,否则驱逐令无法实际执行。尚不清楚总督是否打算允许提供住房者仅到保证驱逐令为止,而不恢复对财产的占有。对房客的判决虽然也许无法立即由房商执行,但可开始产生法定利息并锁定截至判决日期到期应付租金数额。 可全数阅读行政命令关键规定:
定义- 托管人是指向房东或其他提供房者提供拆迁权或拥有权诉讼声明的承租人:
- 期望2020历年收入不超过99 000美元(或联合提交198 000美元)2019年无需向国税局报告收入或根据CASS法收到经济影响报表
- 因收入损失或直接因COVID-19增加费用而无法支付全部租金;
- 最大努力支付尽可能多的费用 计及非自主性或必备性开销并
- 迁离可能使他们无家可归或强迫他们与新集团共享空间以避免无家可归
- 声明表包括宣誓伪证,伊利诺斯州住房开发局提供IHDA提供表单尚未贴出,但EO语言反射表单语言由CDC创建.
- 房商必须在启动拆迁程序前向租户提供这些表格(包括通知租户终止占用的意图)。
- 非自主费用包括:
- 食物类
- 公共事业
- 手机和互联网
- 学校用品
- 冷风服装
- 医疗费用
- 育儿院
- 交通费用,包括汽车和保险支付
- 房商不得启动住宅驱赶受保人行动,除非该人对其他租户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或对财产构成严重风险
- 本节禁止执法人员强制执行迁居行动或任何东西租户、承租人、子租户或居民,除非该人对其他租户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或对财产构成严重风险注:本节覆盖执法迁离行动似乎适用于所有住宅租户,而不只是那些受覆盖者
- 没有什么能免除租户(托管人或非托管人)支付租金的要求或遵守租赁或租赁协议的其他条件。